苗栗縣社區大學振興三倍券使用原則
一、僅收受紙本振興券,依中央規定使用振興券繳 費者不得要求找零。
二、振興券只能使用於繳交報名費、學分費及部分負擔場地費,其餘代收代辦費及保證金等不適用。
三、以振興券報名者,退課、轉課時以退還振興券為原則,且需至原報名地點辦理退課、轉課。
四、已現金繳費之學員不得要求退還現金改付振興券。
五、振興券之使用僅限於109年秋季班課程,110年之課程不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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